喝酒又出事!江苏男子参加聚会七人喝了五瓶多白酒 回家路上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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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聚餐喝酒,已经成了不少“社交达人”的日常。尤其到年终岁尾,类似的酒局更多。但如果喝酒不注意度量,酗酒无度,不仅把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同桌的其他酒友也面临不必要的麻烦。2021年10月4日,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人身赔偿案。和酒有关,更和人性有关。
男子李某是江苏淮安一家企业的水电经理,本来家庭幸福,父母健在,妻儿双全。
2020年12月31日,阳历年的最后一年。眼看就要辞旧迎新了,李某受朋友翁某邀请参与一场酒局。
这场酒局其实翁某也不是组织者。组织者是陶某。参加者还有吴某、陈某、洪某、左某、张某、杨某,聚餐地点在一家大饭店。李某当时还不在淮安,到上海出差了。当晚18时40分左右,其他八人先行用餐,李某从上海返淮后直接赴宴,于19时左右到场。
席间陶某准备了一箱六瓶今世缘国缘单开42度白酒招待客人,由陈某负责斟酒。李某等七人共喝了5瓶多白酒,洪某、杨某未饮酒。21时左右,洪某及左某接小孩放学先行离开。22时30分左右饭局结束,陶某、陈某打车将李某送至小区门口后离开。
次日,家属发现李某一夜未归,于是联系了当晚一起喝酒的人。几人得知李某失联后前往小区帮忙寻找,查看监控发现李某进入小区后未右拐往4号楼回家方向行走,而是直行。
众人沿该方向寻至8号楼地下室未果,返回楼道时发现一只鞋子,遂上楼继续寻找,发现李某侧躺在二、三楼之间的拐弯处,身体已无反应,身旁有血迹和呕吐物。120到场检查确认,李某头部流血,无意识,无心跳呼吸,全身湿冷,瞳孔散大到边,采取心肺复苏至淮安市中医院进一步急救。经淮安市中医院急救分站初步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后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跳骤停。
2021年1月3日,李某遗体火化。其实李某2020年8月15日在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体检,主检结论载明:4.B超(彩色)胆,胆囊胆固醇结晶可能,建议低脂饮食,严格限酒;总胆固醇:5.24高;甘油三脂:2.18高;低密度脂蛋白3.43高,建议戒烟限酒,低脂饮食。
案发后,李某的家属将当天一起喝酒的所有人全部起诉到澳元,索赔医疗费1949元、死亡赔偿金1388840元、丧葬费57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合理支出10000元,合计1508269元,要求各被告承担50%,合计754135元。
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虽无检验报告明确李某呼吸心跳骤停原因,但其当晚是在长途旅行后参加聚会,聚会中7人饮酒5斤多,之后在小区8号楼楼道内跌倒,身旁伴有血迹和呕吐物。上述情况表明,李某过量饮酒,且造成辨识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显著降低,其跌倒后因呕吐物阻塞呼吸系统造成呼吸心跳骤停的可能性较高,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死亡与当晚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共同饮酒人在聚会饮酒过程中,不应斗酒、罚酒等强迫他人饮酒,对醉酒或有其他不良反应者负有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对自身的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体检中亦查出应当严格限酒,其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尽最大的注意义务,自身应负大部分责任。陶某和陈某作为聚会组织者,在饮酒过程中未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在聚会结束后又未将李某安全交给其家属照顾,对李某跌倒后未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后果负有一定责任。
翁某系李某参加聚会的邀请者,在饮酒过程中未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照顾义务,在聚会结束后虽请他人帮忙护送,但未确认李某是否安全到家由家属照顾,亦存在一定责任。其余聚会参加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劝酒等强迫饮酒行为,在本案中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陶某陈某赔偿家属6万元;翁某赔偿3万元。
陈某不服上诉。称其并非涉案聚会共同组织者,聚会是陶某安排宴请翁某,其余人员均是翁某邀请。聚会后已经将李某送至小区门口,已经尽到了合理照顾义务,李某下车后意识清醒,且当晚并没有过量饮酒,对于李某死亡并无过错。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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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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