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醉驾撞车后逃逸 又连撞两车致一死一伤!仅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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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枣阳男子吴某波醉酒驾车,撞了一辆车后逃逸。随后他又连续撞了两辆摩托车,导致一死一伤的悲剧。2021年10月从法院获悉,吴某被认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仅被判缓刑。

吴某波,1986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

2020年4月8日15时45分许,吴某波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五菱牌面包车,沿枣阳市建设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伦首府站台路口时,从右侧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李某所驾车辆时,先后与二车右侧发生擦碰。

吴某波感觉发生擦碰后立即减速,将其面包车停于李某的银灰色面包车右前方,见李某、赵某下车走过来找其理论,便加速驶离现场,赵某驾驶其银色越野车在后追撵至与吴某波的面包车并排,大喊要求其停车,吴某波拒绝停车并加速逃跑。

当吴某波驾车行驶至建设西路与万通路交叉口附近时,突然左转弯与对向的宋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宋某当场被撞飞,面包车失控后又与沿万通路口由南往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宋某、张某受伤及三方车辆受损。

宋某于2020年4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卒年32岁。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1系生前因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从送检的吴某波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64.97mg/100ml。

案发后吴某波主动打电话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张某、宋某近亲属的谅解。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擦碰事故后未下车进行处理,后又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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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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