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无证吊车司机违规作业 致工友摔死!做假证试图减轻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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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4日,河北景县检察院依法公开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安印章案。这是一起因无证操作致死人命,又为了掩盖罪责伪造操作证件的“案中案”。
李某1987年出生,家住河北衡水景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柳某某,1993年出生,同住景县,2020年11月30日、2021年4月25日因违法,分别被景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4月17日被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王某某,1968年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2020年7月17日因违法被吴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这三个人是什么关系?又是为何同犯一案,却被起诉不同罪名呢?原来,2021年3月29日,李某到柳某某处应聘吊车司机,柳某某在没有认真审验李某是否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当天便指令李某操作吊车前往景县海伟公司吊装货物。
李某在无证操作吊车吊装货物过程中,造成站在货车上接货人闵某某摔下货车当场死亡的事故发生。
案发后,柳某某为减轻责任,在与李某商议后,由柳某某找到王某某,后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制售假证人员,为李某制作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本。
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李某、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方认为,李某、柳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扰乱了公共秩序,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此案在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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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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