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生悲剧 河道内挖沙形成大坑 一村民不幸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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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州男子袁某开车外出,一夜未归。当其未婚妻到处寻找时,却发现袁某的车子停在如今的汝河南岸河边,鞋子漂在水上。经寻找,袁某的遗体在河道内一处采砂形成的大坑中被发现。袁某的亲属将河道管理单位起诉到法院,索赔损失22万余元。2021年10月从法院获悉,河道管理单位最终被判赔偿5,3万余元。
2021年1月24日,农历腊月十三。春节的喜庆气氛未去,河南汝州市杨楼镇某村的女孩李某,却在焦急中度过了一夜。她的未婚夫袁某在24日下午开车外出,天黑未回。李某给未婚夫反复拨打电话,但一直没人接听。
在焦急中,李某等了一夜。
第二天一早,李某和亲友们赶到村子外四处寻找。最终他们有了一个令人心悸的发现——在汝河南岸,袁某的车停在河边。河中央漂浮着他的一只鞋子。
不详的预感最终成真了。经过当地派出所民警和村民的合力打捞,在河道内一处大型采砂坑积水潭内,袁某的遗体被找到。他当时39岁。
2021年6月9日的现场勘验结果显示:发生悲剧的溺水点位于汝河河道中间,据北汝河南岸约有五、六百米,溺水水坑系挖沙遗留形成,在汝河南岸东有陈旧的警示标志,也有字迹较清晰的新挂的警示横幅。
遇难的袁某此前曾有过两段婚史,和第一任妻子有两个女儿,和第二任妻子还有一个女儿。悲剧发生后,三个女儿将河道管理单位告上法院,索赔224203.78元。家属认为,2021年1月24日(腊月十三)下午,袁某因事开车外出,天黑了未见回家。夜深了,其未婚妻电话与其联系,但无法接通,也没太在意。第二天早上袁某未婚妻去村外四处寻找时,发现袁某的车子停在村北边北汝河的河边,其鞋子漂在河道内大型采砂坑积水潭的水面上,就赶忙给袁某家人联系,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村民们从水下将袁某打捞上岸,但早已无生命体征,民警现场确认袁某已经溺水身亡,无法继续实施救治。
从现场情况可知,袁某溺水身亡的地点,并非村北边北汝河的自然河道内的天然河床和天然水域,而是河道内的大型陈旧采砂坑形成的积水潭。该积水潭是河道大型采砂坑废弃后,因未及时治理和平整处理而积水后形成的人工积水潭,积水潭呈东西长约140米,南北宽约50米的不规则长方形,水面约10亩,水深约3米左右。自然河道内的天然河床因人工采砂遭到人为破坏,河势处于非正常的未可知状态。河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所辖河道内人工采砂后,应当及时组织和监督实施河床治理,河道平整,稳定河势工作。管理单位未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对于河道内废弃的巨型采砂坑,未及时进行河床治理和河道平整,废弃采砂坑形成人为的深水潭,为不特定人群带来安全隐患,而且废弃采砂坑深水潭四周,未设置安全围栏,未设置警示标志,相关管理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本案袁某不幸溺水身亡的恶性惨剧发生,袁某的不幸死亡属于人祸,并非天灾,各被告应当依法担责。
而河道管理单位则辩解称,已经在该河道附近设置警示标志,且发生死亡的事故位于河道中央的深坑,受害人系酒后驾车携带橡皮船,身穿水裤水衣,下水捕鱼而死,因此不承担责任。
河南汝州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袁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知道到汝河中间的水坑边有一定的危险性,且河岸边也有警示标志,仍于2021年1月24日下午到汝河中间的水坑附近,结果导致溺水身亡,其本身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其自身死亡的主要责任。
因溺水身亡的水坑系挖沙形成,管理单位疏于管理,对因挖沙形成的水坑没有及时平复,对袁某4伟强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管理单位连带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家属一审获赔5300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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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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