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北京:商场卫生间污物反流 保洁员清理时被熏倒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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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大型商场的卫生间污物反流,保洁主管李某进入密闭房屋进行清理时,不幸被熏倒,抢救无效身亡。死者的家属将保洁派遣公司以及商场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上百万元。2021年10月,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商场赔偿21万余元。

李某是受雇于北京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保洁员。2019年2月22日,北京房山区一家商场和黎某所在公司签订了保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接商场清洁工作。保洁面积与卫生间数量为:约4000平米,男、女各1个卫生间,合同已对保洁员数量及岗位分工与工作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并约定保洁区域范围为:包括商场外围甲方管理区域、商场内公共区域及设备、洗手间、茶水间、办公区域、客用和货用电梯及甲方使用管理范围内其他区域所有清洁事务。每月付清洁服务费为35200元。男性保洁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保洁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李某也被派遣到这家商场从事保洁工作。该商场的地下车库内有一房屋,分为里间和外间,里间有一管道连接楼上卫生间,卫生间污物顺管道流入里间一污水池内,经过过滤进入地下污水井。

2020年1月1日下午,李某在进入该房屋进行清洁时感觉不适,十分钟左右被人带至房屋门口时显示无法自主站立和行走,后被人背起就医,商场使用自己车辆将李某送至阎村医院,阎村医院未予治疗即告知情况严重无法收治,后经120转运至房山区第一医院,该医院住院病案显示,入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17:50分,出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19:30分。主要诊断为:脑梗死,椎基底动脉系统、大动脉粥样硬化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高脂血症。

当晚,李某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治疗,该院抢救记录显示入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层。2020年1月2日14:55分,该院病程记录记载:患者病情危重,升压药物维持血液,呼吸机辅助呼吸……颈动脉搏动消失……患者家属经商议后要求返回当地,告知转运途中会有心跳、呼吸停止甚至死亡风险,如转运途中死亡我院无法开具死亡证明,家属表示知情理解,愿承担一切风险及后果。

该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患者于2020年1月1日至1月2日于我院急诊抢救,诊断及建议为:脑梗死、应激性溃疡伴出血、肺部感染。

同日,李某乘北京急救中心急救车自天坛医院去往江苏省滨海县,并在急救车上死亡,对此北京急救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脑梗塞。

李某发病当天,其所属的派遣公司曾称之前比李某年轻的小夏在做相同工作时曾经晕倒过,商场方面对此并未否认。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洁公司申请对李某是否存在因有害气体(沼气)中毒引发脑梗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7月31日,该机构出具不予受理/终止鉴定通知书,载明:经审查,贵单位的鉴定委托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2)项,我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2020年10月16日,当死者家属将保洁公司和商场告上法院后,法院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勘验现场情况如下:从地下车库进入后有一外间,里面存放清扫工具等,进入外间后可见有一里间,里间和外间之间有一扇门相隔,打开此扇门进入里间后,可见里间靠里处有一污水池,污水池上有两个铁盖,污水池上方连接有管道通往楼上卫生间,污水池下方通过管道连接地面的污水井,里间和外间均没有摄像头,距离该地点最近的地下车库的摄像头只能拍摄到进入外间时的情况。

商场称里间与外间之间的门平时是上锁的,需要清扫时再打开,里间属于有限空间,关于污水池及污水井的工作原理,商场解释如下:厕所的污物从管道进入污水池,污水池里有铁网进行过滤,过滤完的污物又从污水池下方的管道进入两个污水井,污水井有泵,泵将污物从污水井抽到物业公司的公共管道。并称污物从连接着卫生间的管道进入污水池后,污物有时会冒出来,冒到铁盖外的台子上,或洒落在地面上,李某即是负责清扫溢出的污物。

但家属说,李某死亡时污水池上方的管道直接进入污水池内,污水池上方没有盖子,污水池里面有一过滤网,污物在过滤时有时会粘在过滤网上,李某负责将过滤网上的污物疏通,

李某家属的起诉要求是:要求保洁公司、商场合计赔偿各项损失超过100万元。确认李某和两家企业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北京房山区法院一审查明,同样从事该商场保洁工作的夏某作证:“一开始通知我们去,干10分钟15分钟就感觉恶心要吐,有一次我头发晕,还倒过一次,出来之后我和商场的工人说我下次不去干了,太脏太味儿,受不了,从那以后他们叫了他们的防损工人,让我配合他们”,“我经常跟保洁公司的领导反映,他们也和商场的店长说化粪池是找人还是让谁清理,反映之后,就是让我等一等,说他们招完人以后再协商”,当法院问:你的经理是否有明确指示过你,不让你干这个事了,证人回答:没有。法院还认定李某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未进行空气检测。

法院一审认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该先通风、后检测再进入工作,然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商场在李某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履行检测义务,在李某工作前未确保有限空间的环境安全,存在过错,且根据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商场在有限空间培训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导致在李某已经无法自主行动时仍视为症状轻微并自主送医,在施救上存在过失,故存在过错;

其次,关于因果关系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相关病历资料记载本案中李某的死因主要为脑梗死,而李某是否因有害气体(沼气)中毒引发脑梗死亦因缺少现场空气检测报告及被鉴定人血液中是否有相关有害气体的检验报告而无法鉴定,但现有证据可见李某在有限空间清扫时的空气环境较为恶劣,不能排除李某因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恶劣而诱发其他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加之商场施救措施不当,亦不能排除因不当施救而导致李某死亡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法院一审判商场赔偿家属213788.6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北京市二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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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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