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分居后与他人生子 辽宁男子残忍杀妻又杀死孩子!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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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一场缘分。如果缘分尽了,就应该及时放手。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如果看不透,悟不破,偏要强求缘分继续甚至心生嗔怒恶意报复,无疑会造成悲剧。

2021年10月从法院获悉,曾经轰动一时的鞍山经开区“杀害婴儿案”凶手丛某被判死刑。这起悲剧,恰好说明了上述的人生至理。

丛某1974年出生于辽宁普兰店。小学文化,无业。

丛某和卒年37岁的女子梁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住在辽宁鞍山。后因二人感情不睦,梁某于2010年6月曾到法院起诉离婚,因丛某不同意离婚而撤诉,梁某遂离家与丛某分居生活数年。

期间,梁某也没有闲着——她与他人同居并于2016年8月生下生下了男孩小强(化名)。丛某闻讯,又认为梁某对婚生子疏于管教,遂对梁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017年6月,丛某多次到辽宁省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观察梁某活动规律。同年6月30日7时许,丛某携带尖刀来到阪芙小镇小区804栋,见梁某推婴儿车带才十个月大的小强走出楼门后,伺机进入楼道,在一、二楼缓步台处等候梁某回来。

当日9时30分左右,丛某看见梁某带孩子返回乘坐电梯上楼,即沿楼梯上至八楼等候,梁某开房门时发现丛某,即关门准备乘电梯下楼,丛某阻止,梁某呼救,丛某拿出尖刀与梁某撕扯,孩子和婴儿车一起沿楼梯滚落至七、八楼缓步台处。

丛某此时已经彻底丧失了理智。他持刀刺切梁某颈部数刀,又到缓步台处持刀切割小强颈部一刀,后逃离现场。丛某跑到了浙江嘉兴,随后他在当地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梁某系由于被他人刺伤颈部,刺破右侧颈动脉致大失血而死亡;小强系由于被他人切割颈部,造成右侧静脉离断致大失血而死亡。

当时的目击证人贡某证言证明:她在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居民楼内发现地上有血迹,看见一个女邻居躺在那,地上还有一滩血迹,她还带着一个小孩。

另一名居民说:当天我送孩子去幼儿园后回家,打开楼宇门走到一、二楼缓步台时,看见一个男的背对着我好像是在打电话的样子,他没有说话,他戴一顶有帽檐的好像是灰色的帽子,穿一件后背有红字的劳动服,拿一部好像是黑色的手机。当日9时44分,我出门走楼梯时,此人已经不见了。当日16时许,我听说我们楼有人被害了。

丛某跑到浙江嘉兴,是去投奔自己侄子的。当时丛某告诉侄子,自己把老婆和一个小孩杀了。“我问他为什么,他说他儿子前段时间把他自己赚的钱花了,最近又和别人一起偷东西被带到公安机关,他把儿子打了,儿子跑到梁某那里,我老叔去梁某家门口见到梁某推着她和别人生的小孩正要开门,要和梁某进屋谈谈,梁某不让进,他俩争执起来,他就用自己带的刀把梁某和那个小孩的脖子划开,把她俩杀死了,我劝他自首。”

丛某和梁某的儿子则说,自己六岁时母亲梁某起诉父亲丛某离婚时。他什么也不知道。“后来知道我母亲起诉离婚后就离开家了,大约15岁时我才见到我母亲,我母亲偶尔管我,我也不听她的,她偶尔也给我零用钱,我知道我母亲与他人同居后生过小孩。”

丛某在潜逃时,还在出租屋给房东留下了一张纸条,内容是“大哥,你把房子往外租吧,不要的东西你就丢了吧,水电费什么的,有房子押金应当够了,我有特殊情况,不能跟你说,你进到这屋里就明白了”。

丛某到案后供述,自己在大连打工时认识了梁某并同居,2001年正式结婚,2003年儿子出生。“2009年我们到鞍山生活,因为没找到合适工作,我回大连打工,梁某答应过一段时间来找我,可一直没来,我回鞍山找过她几次,她开始还见我,后来就躲着不见了,并提出离婚,我不同意,她于2009年底起诉离婚,我也没同意。从2011年开始,我和她基本没有联系,但她还会给我父亲打电话,询问孩子情况,偶尔也会去我父母家看孩子,并于2016年把儿子接走。”

丛某说,自己我到鞍山市铁西区找到梁某弟弟,后来才从儿子那里得知,其母亲与别的男人在阪芙小镇正门南侧高层第一个楼门的八楼一起生活,还生了一个小男孩,有点不喜欢他了,他才跑出来。

“我想看看梁某究竟和什么样的男人过日子,究竟比我好在哪,我就是输了也要输个明白,就在她住处附近转悠,有时候白天我能看见她推儿童车带孩子在住处附近买东西,晚上我能看见她抱着孩子在屋里的窗户旁边站着,但一直没有见到和她一起生活的男的,同年6月25日前后,我在阪芙小镇小区对面看见她推儿童车带孩子,还带着我儿子,我要过马路没追上,就想起儿子和我吵架说了那么多狠话,肯定是梁某教的,非常生气,就想找到她谈一谈。”

从某说,自己随后几天骑自行车到梁某住处附近观察她的活动规律,发现她一般是早上七点多出门,推儿童车带孩子,九点半左右再回家。“掌握这个规律后,我就准备去找她谈一谈,让她向我低头认错,再给我一定经济补偿。同年6月30日7时许,我骑自行车到梁某住处附近,看见她推儿童车带孩子从住处楼宇门出来,当日9时许,我趁其他住户开楼宇门时进入楼道,站在一楼至二楼的缓步台处等候她回来,当时有一个女的走楼梯,怕被发现异常,我就假装打电话,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我看见梁某推儿童车带孩子回来了,就走楼梯来到七楼至八楼的缓步台处,等她乘坐电梯上来,她出电梯拿钥匙开门,我从缓步台冲过去,她立即把房门关上,我提出进屋谈谈,她拒绝,并按电梯准备下楼,我将电梯门挡住,她呼喊,我用左手捂住她的嘴,她挣扎,我用右手把事先准备的刀抽出来,让她不要喊,她看见刀反抗更激烈了,她的孩子也开始哭闹,不知道是我撞的还是孩子自己翻掉的,孩子连人带车从八楼走廊滚到七至八楼的缓步台上。”

从某说,自己和梁某撕扯中用力划了她脖子一刀,她失去抵抗能力。“我跑到她孩子的位置,孩子已经摔出儿童车,头部摔在地上,我用力割了孩子脖子一刀,孩子就没声了。”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丛某当场持械实施暴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处罚。经审,梁某在与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于2010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丛某不同意离婚,且拒绝到庭而撤诉,自此梁某离家与丛某分居生活,后与他人同居并于2016年育有一子,梁某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丛某作案后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其事先多次观察梁某活动规律、准备作案凶器、留下不再租房的字条、携带装有行李的背包、伺机进入现场楼道,表明其杀人故意坚决,主观恶性极大;其持刀刺割梁某颈部数刀和刺切年仅10个月的无辜婴儿颈部,表明其杀人手段凶狠,人身危险性极大;其直接致死二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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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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