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到女友家留宿遭拒 持刀捅死女友一家四口!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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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到女友家留宿遭拒这点小事,辽宁台安县男子郭某竟然对女友、女友的女儿、女友的外孙子外孙女举起了屠刀。
最终导致包括一名9岁男孩、一名18个月大女孩在内的四人死亡。2021年10月,辽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此案刑事判决书,透露了案件的更多细节。而这名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郭某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郭某1972年出生于辽宁鞍山台安县。
郭某有个52岁女友邢某。邢某的女儿张某开了一家“刘记黄闷鸡米饭”,2019年1月11日,郭某到这家饭店帮忙,当晚21时许,郭某与邢某及张某9岁的儿子来到张某位于台安县的家中。22时许,张某带着18个月大的女儿回家。“天太晚了,我今晚要在家里住。”郭某提出。在他心中,女朋友邢某的女儿就应该孝顺自己,她的家自己应该随便居住。
然而无论邢某还是其女儿张某,对郭某留宿都持反对态度。尤其是张某,对母亲找的这个男朋友早已看不惯了。更是激烈反对。为此郭某开始和邢某张某母女俩争吵,直至次日凌晨。
1月12日凌晨2时许,张某再也不堪忍耐郭某,于是拿出一把尖刀威胁让郭棚离开,郭棚与张某撕扯,邢某这时上前帮助女儿张某,撕扯过程中张某欲拨打手机报警,郭棚又与张某争抢手机,手机落地摔坏,张某愤怒之下挥刀,无意中划破了郭棚额头。
这让郭棚心中的恶念瞬间膨胀爆发。他将刀抢下,刺扎张某头部、颈部、臂部数刀,将张某扎倒在卧室床上。杀红了眼的郭某又持刀刺扎女友邢某头部、颈部、胸部、肩部、臂部数刀,将邢某扎倒在客厅沙发上。
丧心病狂的郭某连两个年幼的孩子也不放过——他回到卧室持刀刺扎9岁男孩颈部、胸部、腹部、臂部、腿部数刀,刺扎18个月大胸部、腹部、肩部数刀。之后郭某驾驶长安之星牌面包车向台安县城行驶,当车行驶至黄沙镇金桥村附近时偏离公路翻在路边西侧沟内,郭棚从车内出来乘坐小客车到台安县中医院治疗,后郭棚乘坐出租车回到位于台安县的家中,当日10时许,郭棚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张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颈动脉致大失血而死亡,邢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颈静脉及右肺致大失血而死亡,男孩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颈动、静脉致大失血而死亡,女孩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肝脏、胰腺等腹腔脏器致大失血而死亡
张某的丈夫(邢某的女婿)刘某说,12日一早自己联系不上妻子和岳母,怕出事。因为自己在外地出差,所以让哥哥去他在台安县的租房处看看。邻居们说当日3时许,听见刘某家有打架声音和小孩的哭声,过一会就没有动静了,小孩也不哭了,门敲不开。家属们赶紧报了警。警察通过吊车在外面把玻璃打碎进去,发现了现场的惨剧。刘某说,岳母曾经说过,后老伴郭某威胁她说如果不跟他过了,就把她全家都杀了。
郭某的母亲说,2019年1月12日10时许,我儿子郭棚推门进屋,他手上和脸上都是血,我问他是谁把他打这样的,他说手筋断了,对方先扎的他,他用手把刀攥住了,我问他到底怎么了,他说杀人了,不能给我们养老送终了,并给我和他父亲跪下。后他把脸洗了一下,警察进屋把他带走了。他没说他杀了几个人,杀的谁。
郭某到案后供述称,2017年,他与邢某结婚,但未登记。“邢某女儿张某始终不同意我和邢某处对象、结婚,也不让我去她在台安县家住,张某丈夫刘某也看不上我。我与邢某结婚不久,张某就生二胎了,刘某提出让邢某去帮着带孩子,我和邢某结婚没有几天就分居了,后来孩子大了,她也不回来,我就去张某在台安县家黄焖鸡米饭店帮着干活,并住在店里。”
郭某说:“2019年1月11日21时许,饭店关门后我和邢某商量去张某家住,邢某同意,我俩就上楼了,当时张某儿子也在楼上。我到楼上想和邢某一起住,她不同意,说我身上有味,还骂我,我就去小屋躺着,她在沙发上躺着,孩子在屋里玩手机。当日22时许,张某和她女儿回来了,看见我在小屋躺着就不乐意了,邢某跟张某说她不让我来,我非要来,张某指着女儿骂,其实是在骂我,我从屋里出来问她为什么骂我,她还骂我,并让我不要和她妈在一起,我和她们母女俩争吵到次日2时许。张某拿出一把绿色把的尖刀,边吓唬我边让我从楼里出去,我和她撕扯,她让我赶紧滚,邢某也帮着她把我往门外推,他儿子也帮着她们撕扯我,张某还拿出一部翻盖手机要打电话,我去抢手机,手机折两半掉在地上,张某就拿刀把我头部划出血,我急眼了,用右手挡了刀一下,用左手把刀抢下来,顺势捅了张某上半身几刀,我边捅,她边退,最后躺在自己屋里床上不动了。”
郭某说,他捅张某的同时,邢某在身后撕扯他,用手劈头盖脸的打他。“我捅完张某,回手捅了邢某几刀,将她推倒在沙发上。几个孩子在卧室里使劲喊叫一直哭,我捅了他们几刀,他们倒在屋里不动了。”
郭某称,自己穿上衣服离开,杀人用的刀我记不住哪去了,到黄焖鸡米饭的店里喝了不少白酒,又将张某放在店里包内的钱拿走,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还开车到张某奶奶家,说要带孩子去沈阳看病,让她拿点钱,她没给,我就开车往县里走,途中翻到路边沟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郭棚当场持械实施暴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而郭某辩解称,自己是在被张某持刀刺伤的情况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发生有一定偶然性,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确有一定偶然性,张某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郭棚归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郭棚不仅把将其扎伤的张某、与其发生争执的邢某杀害,还将两名无辜儿童杀害,犯罪毫无节制,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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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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