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还是性交易?杭州一男子花五千找女子去酒店 女子报警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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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扑朔迷离的强奸案件。浙江杭州男子盛某微信约出女子徐丽(化名)去酒吧陪自己喝酒唱歌,之后两人一起去了酒店。次日凌晨,徐丽穿着内衣裤逃出房间呼救,说自己被强奸了。随后盛某被抓获。离奇的是:犯罪嫌疑人喊冤,而被害人则坚称“遭到强行侵犯”。疑团的症结,在于嫌疑人许诺给被害人的五千元小费上。

2021年10月,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这起奇案的细节:盛某因强奸罪被判刑两年六个月。

1986年出生的盛某在浙江杭州经商多年,生意做得不错。

盛某的家室不在杭州,而在千里之外的青海。独居多金,自然难免寂寞。于是在2020年8月14日晚上,盛某心思活泛起来。他通过微信邀约女子徐丽到酒吧陪其唱歌喝酒并许诺给5000元小费。

徐丽平时经常出入于这类场合。当晚和盛某尽欢,然而盛某可不是只想喝喝酒唱唱歌这么简单。结束后,盛某打专车搭载徐丽同行至杭州市滨江区某公寓酒店。

据徐丽事后说,自己在车上提出先送其回家被拒绝。次日1时21分许,盛某和徐丽进入公寓酒店某房间。

自从进入房间后,双方对事情走向的描述发生了根本性的分歧——徐丽说,盛某以打巴掌、撕剥衣物、强行亲吻等方式欲与她发生性关系。之后徐丽假借让盛某再订购洋酒要喝酒为名拖延时间。2时29分许,她趁盛某不备,仅穿内衣裤身裹浴巾逃出房间并大声呼救,盛某跟着跑出并将其强行拖拽回房间。2时32分许,因隔壁住户听见呼救前来敲门查看情况,徐丽得以开门并脱离盛某控制。盛某未能与其发生性关系。

而盛某的描述则完全相反。他说,徐丽是拿了自己五千元小费之后,自愿在凌晨时分跟他去酒店的。而且和五千元根本不是白给的,包含了发生性关系的报酬。

“她就是个失足女。”盛某说。而且徐丽关于强奸的陈述也不符合常理。“她说进入房间后我就开始实施强奸,而她是在一个小时后才跑出房间,若我想强奸她,不可能在这么长的时间内还未得逞。”

盛某说,事情的真相是:他在脱徐丽衣服时,不小心拉坏连衣裙的拉链、徐丽十足大开口要价2万元,他不给,得罪了徐丽。之后徐丽报警,2020年8月15日,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杭州滨江区法院一审认为,盛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以强奸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盛某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宣告无罪。另,即使认定其犯强奸罪,原判刑罚过重。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盛某在酒店房间内以打巴掌、撕剥衣物、强行亲吻等方式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事实认定错误;对比双方对整个事件的描述,盛某关于部分细节的说法更加符合常理,也更贴近事实真相,如双方于凌晨一点进入酒店房间的真实目的是性交易、盛某打被害人巴掌是因为被被害人激怒所致、将被害人拖回房间的目的并非强奸。即使认定盛某强奸成立,应认定犯罪中止,原判量刑明显过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并未与盛某达成卖淫嫖娼合意。关于盛某给付徐丽5000元的性质,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徐丽陈述和盛某在侦查前期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该5000元系盛某让徐丽推脱掉原先的安排来酒吧陪他喝酒而自愿支付的陪酒小费,并未包含嫖娼费用,盛某辩解该5000元包含发生一次性关系的费用显然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徐丽跟随盛廷斌进入酒店房间是否有性交易目的,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明两人上车后,徐丽主动提出要到自己的住处,但盛某坚持先去酒店。这说明两人同乘一辆出租车前往酒店时,并无要与盛某进行性交易的想法。在进入房间前后,双方均未提及发生一次性关系的费用,这显然与徐丽要求事先确定费用的做法不相符。综上,两人在进入酒店房间前后并未达成性交易合意。

至于盛某说的“连衣裙被扯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从酒店房间飘窗上发现一条破损的连衣裙,该连衣裙除拉链损坏外,链带与布料在缝线处较大面积开裂分离。这显然不是因拉链卡住而用力拉拉链造成。对此,盛某在后期供述中辩解其为了证明被害人的连衣裙质量不行,在拉链被卡住后又故意扯破了连衣裙,该辩解没有说服力,不予采信。相反,连衣裙的破损情况印证连衣裙系被盛某直接扯破。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盛在酒店房间内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乘机逃离房间的事实。近日法院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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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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