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生悲剧 校车接送学生时撞倒在车后玩耍的3岁幼童!孩子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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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一校车司机驾车到小学校园里接送学生时,没有注意到一名幼童在学校内玩耍。在车辆启动倒车时,撞到了在后面玩耍的3岁孩子,导致孩子伤重死亡。而这名校车司机被查明没有驾驶校车的资格。2021年10月从法院获悉,学校、校车运营公司和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均需赔偿遇难孩子的家长。

这起悲剧发生在2020年9月9日16时许,校车司机周某驾驶专用校车到湖南益阳某小学校园内接送学生,将车辆停在校园内通往教学楼的水泥通道上(车头朝教学楼出入口),周某的妻子陶某是校车随车照管员,夫妻俩下车分别到各班接学生上车。

在此过程中,3岁幼童小强(化名)随母亲进入校园,在车辆后玩耍。16点25分左右,周某陶某夫妻俩在上车前只查看了车辆两侧,未绕车检查一周,在倒车过程中撞倒在车后玩耍的小强,之后周某驾车离开。

事故发生后,在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小强因伤势过重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成立事故调查组。2020年11月8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周某未遵守车辆安全操作规程,未在行车倒车前未对机动车周围环境进行查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周某安全文明驾驶意识不强,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认定校车公司对车辆监控设备维护维修不到位,默许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认定事发小学维护安全秩序不到位,门卫室形成虚设,发现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一致时默许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进入校园接送学生。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建议对周某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问责与行政处罚。

警方还查明,周某具备A1驾驶资格,其所驾校车登记权利人为某校车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周某,由周某挂靠在校车公司运营。事故发生时,周某无校车驾驶资格。周某所驾校车由校车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

另查明,小强非事发小学学生,系由其母亲带入小学校园内。事故发生时,小强母亲未在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周某支付小强父母赔偿款40000元,校车公司支付赔偿款210000元。

小强的父母后来将周某、校车公司和小学都起诉到法院,索赔89.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沅江市法院一审认为,案涉事故系混合过错引起的事故。周某驾车在小学校园内通往教学楼的水泥通道上倒车时,所驾车辆与小强相撞发生事故,造成小强死亡,故本案系生命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周某在倒车前未察明车后情况,且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玩耍,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学在校车进入校园接送学生时,在放学时段学生出入的高峰期,无人进行安全秩序维护,且对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未加以管理,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小强父母因小强死亡造成的损失895621.5元,由保险公司承担110000元、周某承担378497.2元(应承担628497.2元,剔除周某与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50000元)、沅江市某小学承担78562.15元;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周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校车公司不服上诉。近日益阳市中院二审认为,周某在倒车前未察明车后情况,且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强为不足4周岁幼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将其带入校园内,应当预见到存在危险可能性,对小强未尽到合理的看护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作为徐某某监护人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小学在校车进入校园接送学生时,在放学时段学生出入的高峰期,无人进行安全秩序维护,且对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未加以管理,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情认定由校车公司、周某连带承担主要责任即70%责任、由小学承担10%的责任、由小强父母承担20%的责任。

近日法院终审改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小强父母110000元、549935.05元,共计659935.05元。履行方式为:保险公司支付小强父母409935.05元,支付校车服务有限公司210000元,支付周某40000元;

小学赔偿小强父母7856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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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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